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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或55倍市盈率合理否

1999-09-30 来源:生活时报 江苏联合信托 周到 我有话说

近段时期,沪深两市44倍或55倍市盈率的合理性不断为人们所论证,有关人士既然如是说,那么,普通投资者自然不会有大的异议了。

持44倍或55倍市盈率合理说的,主要是依据第七次降息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或在此基础上征收利息所得税作出推算的。通俗地说,当一年期存款利率为2.25%时,44.44年后,你累计拿到的利息与你当年投入的本金一样多。既然在银行拿到这些利息需历时44.44年,那么,上市公司在44.44年里累计为你创造相同的净利润,且也让你在第44.44年仍拥有当初买入的股票,你也不应感到吃亏了,55倍市盈率说的计算方法也与之相同。这里,笔者认为有两个误区必须澄清。

首先,企业创造的净利润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它的帐面性。某企业经营一年后,如果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则会得出不同的净利润。特别是“四项准备”的提取方法,往往会对净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此外,净利润的计算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之上的,并不反映所实现的净利润是否装入了企业的“口袋”。我们举个极端的例子,甲公司净资产和股本总额均为1000万元,甲的唯一客户为乙企业。甲企业每年销售给乙企业的产品可形成22.5万元的净利润,乙企业每年拖欠22.5万元的货款。44.44年以后,甲企业应收帐款中有乙企业的1000万元。甲企业选择不计提坏帐准备的会计政策,而且,在这44.44年中也不一次核销坏帐。那么,这44.44年里甲企业累计实现净利润也应是1000万元。乙企业在第45年宣布破产,但这并不影响甲企业此前实现的1000万元净利润———尽管事实上甲企业一直未从乙企业处拿到属于净利润的那部分钱。至于第45年因乙企业破产,甲企业核销坏帐、冲减以前年度的净利润,那是以后的事。可见,所谓的净利润也就是这么个“玩意儿”。而银行按期支付利息,用的都是现金,这是净利润与利息的重大区别。

其次,企业不会把净利润全部分给投资者,甚至可以“一毛不拔”。如果上例中乙企业并不拖欠任何货款,那么,甲企业也具备了现金分配能力,但按规定,甲企业还要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一般情况下,这两者之和为净利润的15%,其余85%如何分配,可以由股东大会决定出五花八门的方案,如用于现金分红、用于派送红股、转入任意公积金、留作未分配利润等等。转入任意公积金、留作未分配利润,虽也属于分配方案,但实际上并未向股东作分配。派送红股是向股东分配的一种形式,但它又带有强制性,即公司虽向投资者派发了股利,但投资者必须把这些股利再投入到公司中,成为资本金,于是,为了手续上的简便,公司干脆把股票分给投资者,也就是说,这种红利形式实际上就是把股票拆细,投资者并没有从公司拿到回报。真正从公司拿到回报的,只有现金红利这种形式,在支付形式上,它与利息有共同之处。如果该企业的净利润如前所述,那么,按现行政策,可以分到股东手中的最高比例为:2.25%×(1-15%)×(1-20%)=1.53%。其中,15%为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20%为个人调节税。也就是说,当每股税后利润为0.0225元时,可以分到股东手中的,也仅每股0.0153元的红利。

上述情况表明,当企业为每股股票创造的净利润与银行利率相同时,红利要远低于利息。市盈率是以市价除以每股净利润的,并不表明投资者可以分到的红利;银行利息则是不折不扣的(计算44倍市盈率时尚未考虑利息征税因素)。也就是说,44倍市盈率带来的收益要比银行利息更差。

持44或55倍市盈率说的,立论错误在于混淆了红利和净利润的概念。储户凭本金领利息,应与股东凭股票分红利相比较。也就是说,衡量的标准应是本益比,而不是市盈率。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欲拿到每股0.0225元的红利,则该股票的每股净利至少应是0.032元;欲拿到每股0.018元红利,则该股票每股至少应有0.026元的净利润。相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31和38倍。但从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看,利润分配中现金红利分配的比例不可能有这么高。这样的话,市盈率还应大幅降低,估计在20至30倍间较为合理。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搞清本益比的概念,是大有裨益的,以避免进入思维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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